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心理健康科心理衛生股家暴性侵組聘用社工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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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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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2月11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中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劉俊杰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501
林〇〇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科心理衛生股家暴性侵組(下稱家暴性侵組)聘用社工員,負責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高危機會議及派案篩案、個案清冊及會議資料彙整、系統資料填報及衛政權限管理等業務,協助「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委員會」(下稱評委會)會議之庶務工作,為依法令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
林〇〇明知評委會會議承辦人所保管之黑色夾鏈袋內之款項為公有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同年5月28日止之辦公期間,得知該承辦人至臺灣銀行兌領預借評委會會議所需之公款後,即分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均趁該承辦人不在辦公室座位上,且家暴性侵組同事無人注意之際,分別潛行至該承辦人之辦公室座位,徒手竊取該承辦人所管領、放置於辦公桌中間抽屜之黑色夾鍊袋內,屬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有之公款,總計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得手後供己花用。
又林〇〇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上開期間內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潛行至辦公室同仁童〇〇之辦公室座位,徒手竊取童〇〇所管領置於私人包包裡之皮夾內現金300元得手。
(二)趁辦公室無人之際,徒手翻找多名辦公室同仁所管領放置於辦公室內之私人包包及辦公桌抽屜內財物,而著手竊取財物,惟均未發現可竊取之財物而未遂。
案係林〇〇自首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林〇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竊取公有財物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