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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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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南市柳營區光〇里里長黃〇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04
  • 資料點閱次數:201

 

發 稿 日 期:115年3月4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許嘉龍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701

〇〇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臺南市柳營區光○里里長,受臺南市柳營區公所指定作為光○里各項公有財產之保管人,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黃竟將其於99年12月25日接交原臺南縣柳營鄉光村村長蕭利移交之公有財產,諸如:電視機、揚聲器、伴唱機、擴音機、冷(暖)氣機等,及於105年間將以公款購置之按摩椅搬回私人住處,供自己及同住家人私用,予以侵占入己。

案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器材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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