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永安區維〇里里長蔣〇〇等3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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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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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3月4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許嘉龍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701
蔣〇〇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迄今擔任高雄市永安區維〇里第四屆里長,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兼任竹仔港文〇宮監察委員。張〇〇於案發時為文〇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洪〇〇則為維〇里社區發展協會會計人員。文〇宮於114年5月3日至同年5月9日辦理進香繞境活動,蔣〇〇、張〇〇及洪〇〇(下合稱蔣〇〇等3人)均為該活動建醮委員會成員,分別擔任常務監察、公關組組長及出納,並負責向永安工業區廠商募集活動經費。蔣〇〇等3人於辦理上開建醮活動期間,於114年4月15日及同年4月17日上午,先後前往某公司,蔣〇〇以里長身分假藉環境污染、空氣品質等事由,出言恫嚇公司人員,並揚言動員聯合稽查,致公司人員心生畏懼,另於114年4月17日下午某時,在維〇里里長辦公室內,蔣〇〇以激烈言詞恫嚇某公司員工,另張〇〇、洪〇〇亦從旁附和,明示、暗示若未配合捐款,恐遭查報、稽查或陳情抗議,藉此迫使該員工回報公司,某公司高層因畏懼遭受不利對待,遂決議於114年4月30日交付現金5萬元予文〇宮,由洪〇〇收受,蔣〇〇等3人因而以藉勢勒索之方式取得該筆款項。
案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蔣〇〇等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勒索財物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