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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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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永安區維〇里里長蔣〇〇等3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04
  • 資料點閱次數:251

發 稿 日 期:115年3月4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許嘉龍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701

〇〇自民國1111225日起迄今擔任高雄市永安區維里第四屆里長,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並兼任竹仔港文宮監察委員。張於案發時為文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洪則為維里社區發展協會會計人員。文宮於11453日至同年59日辦理進香繞境活動,蔣、張及洪(下合稱蔣3)均為該活動建醮委員會成員,分別擔任常務監察、公關組組長及出納,並負責向永安工業區廠商募集活動經費。蔣3人於辦理上開建醮活動期間,於114415日及同年417日上午,先後前往某公司,蔣以里長身分假藉環境污染、空氣品質等事由,出言恫嚇公司人員,並揚言動員聯合稽查,致公司人員心生畏懼,另於114417日下午某時,在維里里長辦公室內,蔣以激烈言詞恫嚇某公司員工,另張、洪亦從旁附和,明示、暗示若未配合捐款,恐遭查報、稽查或陳情抗議,藉此迫使該員工回報公司,某公司高層因畏懼遭受不利對待,遂決議於114430日交付現金5萬元予文宮,由洪收受,蔣3人因而以藉勢勒索之方式取得該筆款項。

案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蔣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勒索財物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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