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枋寮鄉前任鄉長盧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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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3月4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許嘉龍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701
盧〇〇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至107年12月24日擔任屏東縣枋寮鄉長,將清潔隊正式隊員職缺,作為販官牟利之工具,自105年至106年間,利用甄選該鄉清潔隊正式隊員之機會,向有意爭取職缺之清潔隊臨時人員王〇〇、張〇〇及其父張△△分別收取新臺幣30萬元、100萬元之賄款,作為錄取清潔隊員之代價。
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偵辦並提起公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盧〇〇因於本案審理期間已歿,經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王〇〇、張〇〇、張△△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王〇〇、張△△均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張〇〇於偵查機關發覺上揭犯行前,主動向偵查機關自首且接受裁判,而獲判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