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民眾簡○○與律師黃○○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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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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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3月6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許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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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前因詐欺等案遭判有罪確定而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入監服刑迄今,許○○、許△△均為簡○○之子,黃○○係執業律師,為簡○○之友人。
詎簡○○自111年11月4日入監服刑起,至114年1月3日另案遭羈押禁見為止,竟為影響監察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之判斷,及損害李○○等7人權益,明知李○○等7人並無向相關司法人員交付賄賂之事實,亦未徵得李○○等7人同意,竟與許○○、許△△及律師黃○○共同意圖使他人受刑事及懲戒處分,基於誣告、偽造印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黃○○與簡○○謀議,虛偽撰寫內容係李○○等7人自承向司法人員行賄等情之書信(下稱書信),再由許○○、許△△兄弟2人持簡○○於不詳時間盜刻之指模印章及姓名印章蓋印其上,持之向屏東地院及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並向監察院告發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李○○等7人及監察、審判機關對於案件審理之正確性。
案係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請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2波搜索及聲請羈押簡○○、黃○○及許○○等3人獲准,並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簡○○、黃○○、許○○及許△△等4人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6條第3項、第1項之誣告等罪嫌,其中簡○○、黃○○等2人予以提起公訴,許○○及許△△等2人,則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予以緩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