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南市政府前消防局長李○○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1
- 資料點閱次數:109
發 稿 日 期:115年4月1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許嘉龍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701
臺南市政府前消防局長李○○職務上具有審核民間捐贈消防設備及器材之權限與機會,與楊○○、曾○○欲共同獲取銷售消防設備及器材之商機與利益,於民國112年先由曾○○經營之安○利公司自國外代理進口高壓細水霧機組(可裝置於小型皮卡車成為幫浦消防車),李○○則多次於公開場合或私人聚會推廣或遊說民間人士捐贈該高壓細水霧機組或幫浦消防車,且亦要求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人員配合政策,引導原欲捐贈救護車之民眾轉為捐贈上開機組或車輛,李○○取得民間捐贈者資訊後即提供予安○利公司曾○○、楊○○2人進行接洽聯繫,民間捐贈者遂與安○利公司簽約訂購上開機組或車輛,再經李○○依職權審核同意後捐贈予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安○利公司販售上開機組或車輛之營收利潤,依約定由3人各分得1/3。總計安○利公司依此模式,自112年至113年7月底,販售高壓細水霧機組12組、幫浦消防車8輛,獲利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曾○○遂先後交付予李○○、楊○○各160萬元,合計320萬元之賄賂,以作為李○○提供捐贈者資訊及審核同意捐贈案之對價。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李○○、楊○○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