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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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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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4月1日
發 稿 單 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南部地區調查組組長 許嘉龍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701
黃○○自民國109年12月19日起迄今,擔任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警員,緣黃○○於114年6月22日凌晨執行擴大臨檢勤務,查獲民眾廖○○騎乘機車搭載同行乘客石○○並涉酒駕犯行,黃○○明知同車乘客石○○並無法令所列不予裁罰之情事,竟於返回駐地對廖○○製作筆錄時,僅指示不知情同事僅對廖○○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卻故意遺漏隱匿石○○亦有應依法開單舉發之違規事由,未依法當場製單舉發石○○,使石○○因而獲得免於繳納6,000元罰鍰之不法利益。
黃○○另於廖○○製作筆錄期間,以其持用手機,拍攝廖○○身分證正面及酒精測定紀錄表之照片,以通訊軟體LINE分別傳送至其家庭成員群組及友人,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廖○○之個人資料,並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之文書。黃○○另於114年8月間,使用公務電腦製作另案偵查報告,以其持用手機,拍攝上開偵查報告第1頁之照片,以LINE傳送予友人,以此方式洩漏應秘密之偵查文書及違法利用他人個資。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黃○○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