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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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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偵辦前海科館館長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1
  • 資料點閱次數:142

發 稿 日 期:115年4月1日
發 稿 單 位:肅貪組
聯   絡  人 :肅貪組組長 邱智宏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101

 

陳O芬(下稱陳女)於民國108年4月至113年11月底,於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下稱海科館)擔任館長,廖O惠(下稱廖女)係陳女配偶之胞姐。緣海科館秘書室於110年10月間有一職缺(下稱本案職缺),陳女明知依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海科館臨時人員管理要點相關規定,本案職缺不得進用與其具有2親等姻親關係之廖女,為讓廖女取得本案職缺,竟基於洩密,及與廖女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指示不知情之海科館人員修訂海科館臨時人員學經歷門檻,使廖女符合本案職缺資格,復將海科館為選用本案職缺所使用之考題於事前洩漏予廖女,使廖女於筆試中得取得佳績後,陳女即勾選廖女為本案職缺之正取人員。另廖女更於具結書上虛偽具結表示其與陳女無3親等內姻親關係,而陳女亦於附有此虛偽具結書之海科館新進人員人事資料表此公文書上用印,使海科館就本案職缺於110年11月1日起正式錄用廖女,致生損害於海科館錄用人員之正確及公平性,並圖利廖女使其取得在職期間(110年11月1日至113年12月2日)海科館所發放之薪資、加班費及各項獎金總計新臺幣146萬2,859元。因認陳女、廖女共同犯貪污治罪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陳女另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秘罪嫌。

本案於115年1月14日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肅貪組執行搜索後,翌(15)日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對陳、廖二女羈押禁見獲裁准,經偵查後於同年2月10日移送,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於3月2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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