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約用人員廖○○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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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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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4月1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主任秘書 孫治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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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迄112年5月31日止,係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環保局)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科約用人員,負責淨灘、研考行銷及科室綜合等業務。邱○○為創○實業有限公司、創○文具有限公司及鴻○快速印刷廠(下稱創○集團)實際負責人;黃○○為麗○行負責人。
廖○○利用辦理海岸淨灘活動之機會,於110年下半年間,假冒海岸線認養團體之名義,偽造申請淨灘活動之函文,另虛設採購宣導品之名目,指示邱○○及黃○○開立創○集團及麗○行不實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向臺中環保局申請核銷。另廖○○及邱○○分別於111年5月及11月間,藉由採購防疫包及宣導品手工皂之機會,以浮報單價及數量等方式,由邱○○自行開立創○集團或由邱○○轉知黃○○開立麗○行不實之估價單及發票,向臺中環保局申請核銷,廖○○及邱○○因此獲取新臺幣37萬3,619元之不法利益。
案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偵辦,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總隊支援協助,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判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判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黃○○涉犯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