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苑裡鎮前鎮長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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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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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6月8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主任秘書 孫治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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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擔任苗栗縣苑裡鎮鎮長,李○○為久○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久○公司)、久○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久○興公司)實際負責人,郭○○為久○公司及久○興公司業務。
緣久○公司得標「苑裡鎮青埔第二納骨塔地下室暨一樓骨灰(骸)櫃位增設工程案」,李○○及業務郭○○為求日後履約及請款順利,遂由李○○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交由郭○○當面交付劉○○,劉○○知悉該筆現金係請其於職務上協助久○公司後續履約請款順利、不受刁難之對價,仍予以收受。
劉○○熟知此類工程案有利可圖,雖於111年底競選連任落敗,仍於卸任前夕核章決行「苑裡鎮青埔敬心館二樓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案」(下稱「二樓增設工程案」)簽呈後,依其推估該案上網公告招標之時間,以行動電話傳送簡訊給郭○○。嗣該案由久○興公司得標,遂再由李○○提供現金400萬元,交由郭○○當面交付劉○○,作為劉○○協助久○興公司得標及後續履約請款順利之對價,劉○○知悉該筆現金是答謝其於職務上協助久○興公司得標之對價,仍予以收受。
蔡○○建築師事務所承攬「二樓增設工程案」之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其負責人蔡○○明知載有擬施作骨灰箱尺寸、數量之「貳層櫃位配置平面圖」,於上網公告招標前,不得洩漏或交付予特定廠商知悉,竟於公告招標前指示事務所員工將本案圖說事先交付郭○○參考,使久○興公司因而提前獲悉施作之櫃位尺寸、數量資訊,取得較其他廠商優勢之競爭地位。
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偵辦並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6年,均褫奪公權5年。扣案之犯罪所得共800萬元沒收。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0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郭○○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均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蔡○○犯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之交付秘密資訊圖利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