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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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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08
  • 資料點閱次數:412

發 稿 日 期:115年6月8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004

吳○○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迄114年2月28日止,係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下稱臺中地政局)局長,負有綜理臺中地政局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之職責。

吳○○明知臺中地政局為臺中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得按月檢具原始憑證支領首長特別費新臺幣(下同)3萬9,700元,並應按行政院頒訂「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規定核實報銷,及依「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領規定」之規範,特別費之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等費用」,詎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意,將私人間家庭成員聚會之消費單據共11紙,交由不知情之臺中地政局秘書室科員代為填具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及載明費用動支申請單用途說明欄內容,經由逐級陳核,致使不知情且無實質審查權限之臺中地政局會計、出納人員,於形式上審查後陷於錯誤,誤認有動支申請單上用途說明欄所載因供餐敘之事實,進而撥款,吳○○因此獲取6萬8,679元之不法利益。

案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與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共同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8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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