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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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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偵辦宜蘭縣三星鄉鄉長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6-18
  • 資料點閱次數:87

發 稿 日 期:115年6月18日
發 稿 單 位:肅貪組
聯   絡  人 :肅貪組組長 邱智宏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101

李○○自民國1071225日起迄115421日止期間擔任宜蘭縣三星鄉(下稱三星鄉)鄉長,有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辦理政府採購案等職權。張○○係飛○公司負責人,得標三星鄉公所發包之「三星鄉花海周邊意象及布置工作」標案(下稱花海案)及會場週邊相關工程(下稱聖誕樹裝飾案)等採購案。

李○○於10811月招標公告前,便與張○○協議將花海案預算規劃為新臺幣(下同)60餘萬元,並要求從中保留20萬元作為回扣,為確保張○○得標,李○○讓張○○預先參與設計規格與預算擬定,使其擁有不公平的競爭優勢,李○○則明知張○○以飛○公司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而不得投標,仍於簽呈中核可飛○公司取得優先議價權,最終飛○公司以646千元得標。又李○○為在花海案會場週邊佈置木棧板、地毯及聖誕造景物,竟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不得分割採購之規定,於10812月初指示三星鄉公所農業課課長蕭○○將聖誕樹裝飾案總價約50萬元之工項違法切割為410萬元以下的小額採購,並由張○○利用不同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交由農業課約僱人員張○○於1092月間完成核銷程序。張○○於花海案及聖誕樹裝飾案完工後,於10917日至李○○三星鄉鄉長辦公室交付20萬元賄賂。

本案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肅貪組及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共同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李○○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張○○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6月;蕭○○、陳○○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處有期徒刑12月、1年,均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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