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偵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科長洪○○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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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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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6月26日
發 稿 單 位:肅貪組
聯 絡 人 :肅貪組組長 邱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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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廖○○及陳○○分別為時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學務校安組(下稱學安組)學生事務科科長、視察及約聘研究員,負責辦理補助經費之申請、核定及報結核銷業務;王○○為時任國教署主計室科長,負責年度預算執行之內部審核、審核學安組補助及委辦計畫結報之會辦等業務,上開4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何○○於民國108年9月間起至109年9月29日止期間,分別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下稱政附家長會)第15屆會長及會計,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犯嫌陳△△及何○○為爭取補助清償政大附中新購冷氣之貸款,共同謀議以108年「愛在+-(政附)學園系列活動」及109年「志工培訓營活動」之不實計畫書,向國教署申請並獲核定上述2活動案各別補助新臺幣(下同)80萬元,合計160萬元補助,俟陳△△及何○○詐得補助後,僅實際依核定計畫執行14萬7,925元,並將詐得之129萬2,075元挪作清償冷氣貸款及其他活動使用,嗣於109年10月間以不實結算資料向國教署申請核結補助。洪○○、廖○○、陳○○及王○○等人,明知政附家長會及陳△△應依結算公式繳回9萬206元結餘款,卻以調整收支結算表補助比率等方式,於109年12月間簽辦結算,因而圖利政附家長會及陳△△免予繳回9萬206元結餘款。
案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肅貪組偵辦,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洪○○、廖○○、陳○○及王○○等人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等罪嫌;陳△△、何○○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216條、第215條及第210條、第217條第2項前段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盜用印章等罪嫌,均予以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