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雲林縣二崙鄉民代表會主席楊○彬等人妨害綠能發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8-10
- 資料點閱次數:131
發 稿 日 期:115年8月10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004
楊○彬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雲林縣二崙鄉民代表會(下稱二崙鄉代會)主席迄今,楊○衍自103年3月起至112年3月間擔任雲林縣二崙鄉公所(下稱二崙鄉公所)村幹事。蔡○陽、江○杰及李○恂均為以仲介太陽光電開發收取佣金之掮客;曾○愷、翁○傑則均為從事光電產業相關業務之人。
緣楊○彬知悉綠能為國家推動之重要政策,政府挹注相當大量之資源於太陽能光電廠之建置,見有利可圖,於110年間與掮客蔡○陽、江○杰及李○恂等人共同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先由楊○彬向時任鄉長鍾○助請託、關說儘速辦理「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公墓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暨遷葬整地計畫標租案」(下稱八角亭標租案),復由江○杰及李○恂向楊○衍索討標租案上網公告前應秘密之資料,楊○衍則基於洩密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交付上開資料予江○杰及李○恂,以利江○杰等人屬意之永○公司事先製作八角亭標租案投標資料。嗣永○公司於112年1月5日得標八角亭標租案,即由曾○愷、翁○傑共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曾○愷陪同李○恂於112年3月1日至翁○傑位於高雄之住處領取新臺幣(下同)310萬8,400元之現金賄款,再由楊○彬、蔡○陽、江○杰及李○恂各分得新臺幣(下同)95萬元、138萬1,300元、38萬8,550元及38萬8,550元之不法利益。
本案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及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第四總隊參與協助。
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楊○彬、蔡○陽、江○杰及李○恂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楊○衍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等罪嫌;曾○愷、翁○傑均涉犯同條例第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