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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管理員林○○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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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稿 日 期:115年10月16日
發 稿 單 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組長 李毓佩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分機2501

林○○係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下稱雲林二監)管理員;民眾柯○○、楊○○、盧○○係雲林二監受刑人,李○○為楊○○之配偶。

林○○、柯○○、楊○○、盧○○、李○○等人均明知法務部依監獄行刑法第48條第3項及羈押法第43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第8條第1項等規定,受刑人原則上禁用菸品,例外得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食,且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若係經由外界攜入之菸類自屬違禁品,竟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李○○在外代購香菸轉交林○○攜入雲林二監後,再透過盧○○將香菸轉交柯○○、楊○○,使柯○○、楊○○獲得違禁品香菸之不法利益。

本案係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總隊參與協助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等到案。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林○○等人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