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基準日112年9月16日及112年11月1日,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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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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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12050033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基準日112年9月16日及112年11月1日,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部旨揭擴大授權服務提供每年度基準日為「2月1日」、「3月16日」、「5月1日」、「6月16日」、「8月1日」、「9月16日」、「11月1日」及「12月16日」計8批次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並自「112年9月16日」此批次服務開始實施,業經本部112年8月22日法廉字第11200363410號函週知各機關。
二、112年起為擴大授權服務範圍及提升申報人授權之意願,且減少每年度授權之繁瑣程序,爰調整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之內容,提供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同意授權服務」,合先敘明;以下謹就基準日112年9月16日及112年11月1日相關作業期程說明。
三、按「就(到)職申報授權服務-基準日為『112年9月16日』」將賡續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操作流程詳如附件1、2):
(一)申報人未曾同意過「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授權服務:
1、申報人端部分:
(1)授權期間:112年9月10日至112年9月20日。
(2)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之「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月1日)」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附件3-紙本授權書),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2、政風機構(後臺管理端)部分:
(1)各級政風機構自申報人授權期間起,於「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將授權名單送審至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2)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9月25日前,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各地方政府主管政風機構應併同將該鄉(鎮、市、區)民代表會授權人員名單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
(3)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立法院、各縣市議會,併請於9月25日前,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俾辦理後續事宜。
3、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2年10月25日至112年12月18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2年9月16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
四、按「就(到)職暨定期申報授權服務-基準日為『112年11月1日』」將賡續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操作流程詳如附件1、2):
(一)就(到)職申報-申報人未曾同意過「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授權服務:
1、申報人端部分:
(1)授權期間: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0月20日。
(2)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之「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月1日)」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附件3-紙本授權書),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2、政風機構(後臺管理端)部分:
(1)各級政風機構自申報人授權期間起,於「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將授權名單送審至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2)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10月26日前,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各地方政府主管政風機構應併同將該鄉(鎮、市、區)民代表會授權人員名單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
(3)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立法院、各縣市議會,併請於10月26日前,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俾辦理後續事宜。
3、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2年12月5日至113年1月22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2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
(二)定期申報-申報人於112年度定期申報始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及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如與112年度定期申報非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者:
1、申報人端部分:
(1)授權期間: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0月20日。
(2)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之「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11月1日)」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2、政風機構(後臺管理端)部分:
(1)各級政風機構自申報人授權期間起,於「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將授權名單送審至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2)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10月26日前,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各地方政府主管政風機構應併同將該鄉(鎮、市、區)民代表會授權人員名單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
(3)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立法院、各縣市議會,併請於10月26日前,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俾辦理後續事宜。
3、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2年12月5日至113年1月22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2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
(三)定期申報-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與112年度定期申報屬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者:
1、原則由受理申報單位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0月20日止,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臺管理端)」,點選授權欄位,申報人尚無須再自行辦理紙本或線上授權作業。
2、惟申報人於本次授權期間如有增修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申報基準日112年11月1日為斷),可視申報人意願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請申報人及其配偶確認基本資料內容及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內容,於授權同意書簽名(蓋章),由受理申報單位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臺管理端)」上傳該紙本授權書(以PDF檔上傳)後,以紙本授權方式辦理授權。
(2)請申報人於112年10月1日至112年10月20日間自行辦理線上同意一次性授權。
3、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立法院、各縣市議會,併請於10月26日前,於「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俾辦理後續事宜。
4、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2年12月5日至113年1月22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2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
五、各級政風機構(後臺管理者)於「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辦理紙本授權者,受理申報單位均應檢視M101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與授權同意書之基本資料應相符,並應於送審前與以往年度申報表逐筆核對其身分證字號,避免查調錯誤而無法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
六、為避免漏將授權名單送審至本署查調,影響申報人權益,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協助確認所屬政風機構、各地方政府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已辦理送審作業,並確實將名單送審至本署(「M103查調(授權)名單匯入平臺」)。
七、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爾後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4)。
八、本署為辦理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實質審查使用,及申報人申報財產等業務,設有委外駐點人員2員及客服專線,分別為李嘉華小姐(電話:02-23141000轉2190、電子郵件:aac2190@mail.moj.gov.tw)、洪菱小姐(電話:02-23141000轉2191、電子郵件:aac2191@mail.moj.gov.tw)及客服專線(電話:02-27845053、電子郵件:pdpsmoj@gmail.com),各級政風機構遇有上開業務各項問題時,可逕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洽詢。
九、請各地方政府主管政風機構協助併同轉知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各該地方鄉(鎮、市、區)民代表會上開事項。
十、附件電子檔請至本署網站:https://www.aac.moj.gov.tw/防貪業務專區/財產申報/業務宣導下載。
正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立法院、臺北市議會、新北市議會、桃園市議會、臺中市議會、臺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基隆市議會、宜蘭縣議會、新竹縣議會、苗栗縣議會、彰化縣議會、南投縣議會、雲林縣議會、嘉義縣議會、嘉義市議會、花蓮縣議會、澎湖縣議會、金門縣議會、屏東縣議會、新竹市議會、臺東縣議會
副本:法務部資訊處、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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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取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授權申請書.odt28 KB 112-08-25 下載次數: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