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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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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及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公開抽籤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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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04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及四 主旨:有關10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及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公開抽籤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102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公開抽籤比率定為百分之14,計算抽籤件數時,應以申報人數乘以抽籤比率,無條件進位取整數。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所定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之執行方式,於前述抽籤比例14%中另依2%以上比例(即最低2%,以抽中實質審查人數乘以抽籤比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無上限)以公開抽籤方式擇定之。 二、請於103年2月底前完成前開公開抽籤工作,如102年度同一財產申報義務人於同一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繳交2份以上財產申報表者,請以其所繳交最接近抽籤日期之1份財產申報表作為應抽籤基數。 三、檢附102年度政風機關(構)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人數及抽籤比例統計表1份(如附件1),請於103年2月28日前填妥函報本部廉政署,並將電子檔傳送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aac2079@mail.moj.gov.tw」,同時於電子郵件內敘明機關、單位、承辦人職稱、姓名及電話。 四、受理財產申報人數不足6人者,得陳報上級政風機關(構)合併辦理抽籤,如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而未辦理公開抽籤者,請於103年1月29日前將申報人名冊陳報本部廉政署(格式如附件2),另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部分,則請將名冊(若無申報義務人或無須提供名冊者,亦請將原因敘明,格式如附件3)函送當地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並由該等政風機構於103年2月7日前函報本部廉政署,俾供本部辦理102年度財產申報資料比例查核合併公開抽籤。 五、附件電子檔請至本部廉政署網站:http://www.aac.moj.gov.tw/mp289.html/財產申報專區/業務宣導下載。 六、依本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第133次會議附帶決議事項,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於每年初辦理財產申報資料比例查核之抽籤作業後,原則上應於各年度9月前完成申報資料之實質審查作業,並優先審查因退休而辦理卸(離)職申報者之申報資料,如發覺涉故意申報不實者即應明快處理,以免是否裁罰一事久懸未決。 七、另申報人雖未被抽中比例查核,但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第1項所列情形者,各級政風機關(構)應即進行個案查核,並應辦理最近5年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作業,藉資彰顯本法之立法目的。 正本: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請轉知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立法院、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本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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