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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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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9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及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公開抽籤事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3117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09050094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109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及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公開抽籤事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109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公開抽籤比例定為10%,惟為達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作為之立法目的,各機關可於自行評估機關業務特性及廉政風險狀況後提高實質審查抽籤比例。

二、計算抽籤件數時,應以申報人數乘以抽籤比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所定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之執行方式,於前述抽籤比例10%中另依2%以上比例(即最低2%,以抽中實質審查人數乘以抽籤比例,無條件進位取整數,無上限)以公開抽籤方式擇定之。

三、請於110年2月底前完成旨揭公開抽籤工作,如109年度同一財產申報義務人於同一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繳交2份以上財產申報表者,請以其該年度應申報類別所繳交最接近抽籤日期之1份財產申報表作為應抽籤基數。

四、檢附109年度政風機關(構)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人數及抽籤比例統計表1份(如附件1),請於110年3月10日前填妥函報本部廉政署,並將電子檔傳送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aac2079@mail.moj.gov.tw」,同時於電子郵件內敘明機關、單位、承辦人職稱、姓名及電話。

五、各主管機關政風機關(構)如抽中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及政風主管人員,該等人員申報表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1條規定及本部99年3月1日法政決字第0991101605號函釋意旨,請於110年3月22日前函送本部廉政署查核,並於110年3月12日前於公職人員財產系統後台管理端完成「F102中籤名單維護」將資料傳送至「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及使用「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功能上傳查調名單至本部廉政署;另本部於公職人員財產系統後台管理端建置「F105抽籤名單匯入」功能(操作流程如附件2),109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抽籤人員名單,各級政風機構請於110年3月8日前完成維護(相關文號:本部107年3月6日法授廉財字第10705001840號函)。

六、受理財產申報人數不足5人者,得陳報上級政風機關(構)合併辦理抽籤,如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而未辦理公開抽籤者,請於110年1月5日前將申報人名冊陳報本部廉政署(格式如附件3),另各鄉(鎮、市)民代表會部分,則請將名冊(若無申報義務人或無須提供名冊者,亦請將原因敘明,格式如附件4)函送當地縣市政府政風機構,並由該等政風機構於110年1月5日前函報本部廉政署,前開名冊電子檔亦請傳送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aac2079@mail.moj.gov.tw」,俾供本部辦理109年度財產申報資料比例查核合併公開抽籤。

七、附件電子檔請至本部廉政署網站:http://www.aac.moj.gov.tw/防貪業務專區/財產申報/業務宣導下載。

八、另申報人雖未被抽中比例查核,但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7條第1項所列情形者,各級政風機關(構)應即進行個案查核,並應辦理最近5年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作業,藉資彰顯本法之立法目的。

正本: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各縣市政府政風機構請轉知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立法院、各縣市議會

副本: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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