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許〇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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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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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3年6月3日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許〇〇自民國106年8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3日止,擔任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下稱車鑑會)主任委員,對外代表該委員會,對內負責行車事故鑑定等業務,並綜理監督該委員會之行政事務。詎許〇〇明知車鑑會之機關首長特別費之報支,須以「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說明一之(一)所規定之使用範圍為限,竟利用核銷特別費之承辦人員均尊重其首長職務、信任其報支之消費均符合上開規定使用範圍之慣例,及利用核銷特別費之承辦人員並無實質審查權之漏洞,持其家人或私人朋友用餐等不符合特別費報支範圍之發票核銷特別費,總計詐得新臺幣1萬 1,639元。
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經執行搜索及約詢相關人到案,許〇〇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已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嗣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許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6 條及第214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