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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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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偵辦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約僱人員賴○○、民政處前科長蔡○○、黃○○、科員林○○及前約僱人員康○○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分別提起公訴及緩起訴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8
  • 資料點閱次數:544

發稿日期:113628
發稿單位:肅貪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賴○○係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約僱人員,負責辦理文化局「2017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全區架高地板設置施作案」(下稱架高地板案)採購及經費核銷業務;蔡○○係宜蘭縣政府民政處(下稱民政處)前科長、林○○係民政處科員,均負責辦理「109年役路相伴-袍澤情深座談」敬軍活動(下稱役路相伴活動之採購規劃及經費核銷業務;黃○○係民政處前科長、康○○係民政處前約僱人員,均負責辦理「111年元旦升旗典禮暨全民活力健走活動」(下稱升旗活動)之採購規劃及經費核銷業務,上開5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張○○係宏○企業負責人,於民國106328日得標架高地板案,另承攬施作役路相伴活動及升旗活動之相關場地佈置工作。

宏○企業於106616日高架地板案申報竣工時,賴○○以協助竣工為由,向張○○索賄,而張○○允諾後,賴○○遂將架高地板案招標作業所持有之現場示意圖電子檔交由張○○充作驗收佐證資料,另又以小額採購方式逕指定張○○增加施作遊客走道,並協助張○○修改請款所需之估價單內容,嗣前開架高地板案及追加施作之遊客走道工程款撥款予宏○企業後,賴○○再於106125日收受張○○交付之新臺幣(下同)10萬元現金賄賂。

蔡○○與林○○於109916日舉辦役路相伴活動,均明知役路相伴活動之場地租借費有5,210元餘額,竟指示得標廠商將此餘額保留後,私下挪做舉辦民政處兵役科歲末聯誼餐會訂金而詐領之;另蔡○○、林○○均明知役路相伴活動之場地佈置費實際僅需花費92,085元,且廠商因氣球拱門品質不佳退款2000元,竟指示張○○開立合計為99,000元之不實宏○企業統一發票及估價單,由蔡○○、林○○辦理請購核銷作業,嗣後於1091014日後之某日,張○○前往民政處辦公室,將裝有8,000元現金之信封交給林○○,林○○再將其中3,000元現金朋分予蔡○○。

黃○○與康○○於11011月間辦理升旗活動,規劃提供iPad、洗衣機、冰箱等家用電器作為參加活動之摸彩贈品,另邀請學生社團於1101224日之宣傳記者會及111年元旦活動當天表演,因不及專簽上述購買摸彩贈品之費用及表演費用,康○○遂請張○○開立不實名目為租用電力設備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核銷款項,以挪作購買上述家電摸彩品及學校表演團體費用。

本案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偵辦,嗣經偵查終結,認賴○○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蔡○○與林○○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張○○則分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關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故對賴○○、蔡○○、林○○及張○○等人予以提起公訴。另黃○○、康○○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文書,則予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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