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

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秘書胡〇〇等人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發稿日期:113年10月28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28
  • 資料點閱次數:207

發稿日期:1131028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胡〇〇自民國1071225日起擔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秘書,就信義鄉公所辦理之小額採購案件及公開招標採購案件均具有審核、決行之職權,有關事涉自身利益事項,本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以避免不當利益輸送,詎胡〇〇明知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修正前、後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等規定,應予以迴避,竟與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以共同經營之力〇土木包工業承攬、得標信義鄉公所之小額採購案件263件、公開招標案件15件,合計價金計新臺幣(下同)3,170 5,636 元,胡〇〇及胡△△因而獲得2853,507元之不法利益。

本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第四總隊支援協助,經執行搜索、約詢相關人員到案並聲請羈押胡〇〇及胡△△獲准。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胡〇〇及胡△△等2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