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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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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彰化縣溪湖鎮公所清潔隊員楊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19
  • 資料點閱次數:545

發稿日期:1131219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楊〇〇係彰化縣溪湖鎮公所(下稱溪湖鎮公所)清潔隊隊員,並擔任垃圾車之駕駛,楊□□則係垃圾車之隨車人員;民眾楊△△係〇〇鞋業廠之負責人,蔡〇〇則係〇〇〇企業社之負責人。

楊〇〇及楊□□均明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3項、第28條第6項及彰化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第3條之規定,有關彰化縣所轄之各鄉(鎮、市)公所代清除處理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家戶產生之巨大垃圾及婚喪喜慶廢棄物或非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需派專車清理並徵收代清除處理費用外,倘屬各鄉(鎮、市)公所所公告之清運時段、路線係不得向民眾收取相關費用,竟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利用執行清運廢棄物之機會,分別收受具有行賄犯意之楊△△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及蔡〇〇交付之現金1,200元並朋分之。

本案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總隊支援協助。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楊〇〇、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及楊△△、蔡〇〇涉犯同法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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