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共同偵辦彰化縣竹塘鄉鄉長蔡○任、代表會主席林○女、雲林縣二崙鄉鄉長鍾○榮、代表會主席楊○彬等人妨害綠能發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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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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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2月4日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蔡○任為彰化縣竹塘鄉(下稱竹塘鄉)鄉長,林○女為彰化縣竹塘鄉民代表會(下稱竹塘鄉代會)主席;鍾○榮為雲林縣二崙鄉(下稱二崙鄉)鄉長,楊○彬為雲林縣二崙鄉民代表會(下稱二崙鄉代會)主席;上開人等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蔡○陽、江○杰及李○恂均為以仲介太陽光電開發收取佣金之掮客;林○寶、李○正及許○宏則均為從事光電產業相關業務之人。蔡○任、林○女、鍾○榮及楊○彬等人知悉綠能為國家推動之重要政策,政府挹注相當大量之資源於太陽能光電廠之建置,見有利可圖,分別為如下犯行:
一、竹塘鄉部分:
(一)蔡○任與掮客即林○女之配偶蔡○陽、江○杰、李○恂及業者林○寶、李○正等人互為謀議,先由蔡○任指示承辦人提前洩漏竹塘公墓標租案之機密資訊予掮客江○杰,並刻意提高投標資格,以排除其他競爭廠商之方式,使光電業者林○寶、李○正經營之卓○公司得標前開標租案;另蔡○任及林○女為使卓○公司獲取更大利益,協議由蔡○任提案、林○女在竹塘鄉代會臨時會審議時,協助將竹塘公墓標租案延長為20年,圖利卓○公司收取台電公司躉購電費之不法利益高達新臺幣(下同)4億2,000餘萬元,而林○寶則依約給予共1,861萬2,000元之賄賂予蔡○陽、林○女、李○恂及江○杰等人。
(二)蔡○任、蔡○陽及林○女與業者許○宏等人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由蔡○任指示承辦人將同性質、同場域之案件拆分為金額10萬元以下之竹塘零售市場屋頂案及竹塘風雨球場屋頂案,致上開標租案得以不採公開方式標租,而逕洽光電業者許○宏經營之永○公司及豐○公司。另蔡○任及林○女為使該等公司獲取更大利益,協議由蔡○任提案,林○女則在竹塘鄉代會臨時會審議時,協助將竹塘零售市場屋頂案及竹塘風雨球場屋頂案自10年延長為20年,因而圖利永○公司及豐○公司收取10年期台電公司躉購電費之不法利益共2,734萬4,240元,而許○宏則依約交付共94萬9,000元之開發費予蔡○陽及江○杰。
二、二崙鄉部分:
鍾○榮及楊○彬與掮客蔡○陽、江○杰及李○恂等人互為謀議,先由鍾○榮及楊○彬於標租前洩漏「雲林縣二崙鄉公所自強果菜市場及垃圾掩埋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之機密資訊予掮客江○杰,以排除其他競爭廠商之方式,使渠等屬意之中○公司得標,並由掮客李○恂任職之凱○公司為實際施作廠商,事成之後李○恂即依約將920萬元之賄款交予江信杰,再由江○杰囑由鍾○榮之司機劉○正轉交予鍾○榮。
本案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及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及第四總隊參與協助。
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蔡○任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密罪嫌;林○女、鍾○榮、楊○彬、劉○正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蔡○陽、江○杰、李○恂,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許○宏涉犯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嫌;林○寶、李○正均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