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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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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約用人員廖〇〇等人經辦採購涉嫌舞弊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03
  • 資料點閱次數:414

發稿日期:11433
發稿單位:中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廖〇〇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臺中環保局)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科約用人員,負責淨灘、研考行銷及科室綜合等業務。邱〇〇為創〇實業有限公司、創〇文具有限公司及鴻〇快速印刷廠(下稱創〇集團)實際負責人;黃〇〇為麗〇行負責人。

廖〇〇利用辦理海岸淨灘活動之機會,於民國110年下半年間,假冒海岸線認養團體之名義,偽造申請淨灘活動之函文,另虛設採購宣導品之名目,指示邱〇〇及黃〇〇開立創〇集團及麗〇行不實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向臺中環保局申請核銷。另廖〇〇及邱〇〇於111年11月間藉由採購宣導品手工皂之機會,以浮報單價及數量之方式,由邱〇〇轉知黃〇〇開立麗〇行不實之估價單及發票,向臺中環保局申請核銷。俟臺中環保局核撥款項後,邱〇〇再將款項詳細記載於其與廖〇〇共同建立之「小金庫」內,渠等因此獲取新臺幣(下同)36萬1,700元之不法利益。

本案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張時嘉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另協請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四總隊支援協助,於113年9月10日執行搜索,上開犯嫌均坦承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 36萬1,700元。嗣經偵查終結,認廖〇〇、邱〇〇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採購舞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216條、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第216條、215條之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等罪嫌;黃〇〇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登載不實業務上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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