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政府農業處技士陳〇〇、技工蘇〇〇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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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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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期:114年4月13日
發稿單位:南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陳〇〇自民國107年3月至113年6月間,擔任屏東縣政府農業處(下稱農業處)動物保護及保育科(下稱動保科)技士,承辦綠鬣蜥移除勞務採購關於提出需求、分批點收、驗收結算等業務;蘇〇〇於108年起迄今,擔任農業處動保科技工,負責點收廠商捕捉蛇類及綠鬣蜥,以供動保科辦理分期估驗及結算。蔡〇〇為騰昌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亦係金盤山有限公司(下稱金盤山公司)之股東;翁〇〇為騰昌企業社股東,亦係金盤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楊〇〇為蔡〇〇之配偶,協助蔡〇〇處理財務及標案請款事宜,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111年綠鬣蜥、112年綠鬣蜥及112年綠鬣蜥追加案:
(一)蔡〇〇、翁〇〇自111年至112年間,以金盤山公司名義承攬屏東縣外來種蜥蜴移除勞務採購開口契約及追加移除勞務採購開口契約(下稱綠鬣蜥案、綠鬣蜥追加案),為避免公務員刁難及點收綠鬣蜥數量時配合放水,竟共同謀議向公務員行賄,由蔡〇〇分次交付賄款,總計交付新臺幣(下同)23 萬餘元之現金賄款予農業處動保科技工蘇〇〇。
(二)蘇〇〇、蔡〇〇、翁〇〇、楊〇〇共同意圖為金盤山公司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由翁〇〇於111年綠鬣蜥案,112年綠鬣蜥案及 112年綠鬣蜥追加案之分批點收期間,以每次點收時浮報實際數量一成之方式,浮報綠鬣蜥成體數量,再由楊〇〇製作不實執行成果紀錄,持向農業處動保科詐領契約價金,經核算分別在111年綠鬣蜥案、112綠鬣蜥案及112綠鬣蜥追加案詐領契約價金總計39萬1,413元。
二、112年綠鬣蜥及112年綠鬣蜥追加案:
農業處動保科技士限〇〇明知金盤山公司所承覆之112年綠鬣蜥案及112年綠鬣蜥追加案,均訂有履約期限及明確開工日期、開工日期前捕獲之綠鬣蜥數量不得計價請款,竟與蔡〇〇、翁〇〇及楊〇〇共同意圖為金盤山公司不法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由陳〇〇指示蔡〇〇、翁〇〇提前派員抓捕綠鬣蜥,並向農業處動保科詐領契約價金總計 123萬3,199元。
三、111年、112年及113年捕蜂捉蛇勞務採購案:
蔡〇〇、翁〇〇自111年至113年間,陸續以騰昌企業社、金盤山公司名義承攬屏東縣捕蜂捉蛇勞務採購開口契約,詎蔡〇〇、翁〇〇及楊〇〇為提高企業社或公司之獲利,竟與員工謀議,以人頭門號報假案之方式,向農業處動保科詐領契約價金總計191萬 5,720元。
案係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調組偵辦,並協請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於113年11月5日、同年12月24日搜索公務員及廠商相關處所,嗣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陳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蘇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廠商負責人蔡〇〇、翁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第216、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楊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第216、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全案不法所得(賄款及詐領款項)總計377萬332元,予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