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偵辦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主席陳〇〇、新竹縣峨眉鄉鄉長王〇〇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4
- 資料點閱次數:339
發稿日期:114年1月14日
發稿單位:肅貪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陳〇〇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主席,王〇〇自107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竹縣峨眉鄉鄉長。陳〇〇於106年間知悉江〇〇、徐〇〇等2人有意仲介特定公司取得竹東鎮LED節能路燈汰換計畫及後續擴充採購標案以賺取酬庸,竟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利用職務上監督審查預算之權限,議決通過上揭採購預算,迨原議定公司取得標案後,再分次收受江〇〇等2人交付之賄款共計新臺幣(下同)共300萬元以為對價。陳〇〇與王〇〇另於108年間知悉江〇〇等2人有意仲介賀〇公司取得峨眉鄉LED路燈採購標案以賺取酬庸,竟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由王〇〇指示承辦人故意將其他投標廠商評為不及格之違背職務行為,護航賀〇公司得標,事後再依約委由陳〇〇收受江〇〇等2人交付之90萬元賄款進行朋分。
案經本署調查後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陳〇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王〇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至於江〇〇、徐〇〇等人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等罪,分別判處3月至6月不等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