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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本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補充如說明三,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01
  • 資料點閱次數:1795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11050039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本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補充如說明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惟若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補助行為係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已可防免因補助申請黑箱作業而產生利益輸送,使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處於對等狀態,因而於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例外排除禁止規範。

二、依本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示意旨,有關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三、上開「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應予公開之「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鑑於各機關補助項目及態樣繁多,於部分補助案件資訊公開時,容有執行疑義,爰分別就「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及「全案預算金額概估」補充說明如下:

(一)「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部分:如機關團體依其補助法令,於受理補助時僅能定其申請計畫之補助比例上限而未能明定具體補助金額上限者,若於公告時已併將補助比例上限敘明,不影響其金額之可得特定性,尚難謂與「公開公平方式辦理」意旨有違。

(二)「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部分:若機關團體就常態性、通案性補助,因補助預算尚未經審議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致於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其全案預算金額時,得於已充分揭露其他補助資訊,不影響申請補助者資訊獲取公平之情形下,不予公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勞動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審計部、法務部政風小組、各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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