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機關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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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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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廉利字第110050018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監察院監察委員至行政院巡察座談會所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尚待落實」─「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請依說明事項加強執行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惟查有少部分機關仍未於機關網站設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爰請各機關檢視本機關並督促所屬機關應確實依規定設置前開專區;各機關應建請採購、交易或補助單位,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
二、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所為之科學研究採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行之促參案件、依「產業創新條例」補助產業創新案件等,亦屬本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交易或補助行為,請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檢視,應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
正本:總統府政風處、行政院政風處、司法院政風處、考試院政風室、監察院政風室、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政風室、銓敘部政風室、考選部政風室、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政風室、審計部政風室、內政部政風處、外交部政風處、財政部政風處、教育部政風處、經濟部政風處、交通部政風處、中央銀行政風室、僑務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主計總處政風室、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風室、衛生福利部政風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風室、國立故宮博物院政風室、大陸委員會政風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室、勞動部政風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政風處、公平交易委員會政風室、國家發展委員會政風室、文化部政風處、海洋委員會政風處、臺北市政府政風處、高雄市政府政風處、新北市政府政風處、宜蘭縣政府政風處、桃園市政府政風處、新竹縣政府政風處、苗栗縣政府政風處、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南投縣政府政風處、雲林縣政府政風處、嘉義縣政府政風處、屏東縣政府政風處、臺東縣政府政風處、澎湖縣政府政風處、基隆市政府政風處、新竹市政府政風處、臺中市政府政風處、嘉義市政府政風處、臺南市政府政風處、連江縣政府政風處、科技部政風處、金門縣政府政風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政風室、中央選舉委員會政風室、花蓮縣政府政風處、法務部政風小組、原住民族委員會政風室、國家安全局政風處、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風室、客家委員會政風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政風室、國防部政風室、立法院人事處、各縣市議會
副本:本署防貪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