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署代表擔任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財產申報義務身分認定乙案,請查照。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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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12003177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貴署代表擔任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財產申報義務身分認定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2年3月1日環署政字第1121024538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為財產申報義務人,上開申報義務人要件有二,即「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曾出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及「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至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不論係由原有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原無財產申報義務之公務員、專家學者或社會人士擔任、有無領有薪酬、由何種方式產生均在所不論;且該董事及監察人可能由其服務之機關指派,亦可能經出資或捐助之機關遴選或聘任,均適用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部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函、100年2月14日法政字第0991115858號函可資參照。
三、揆諸上開說明,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既由政府機關即科技部(現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捐助基金3,000萬元成立,即屬政府曾出資或捐助之私法人,若貴署所指派之董事及監察人係「代表政府擔任該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則符合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而具財產申報義務。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監察院、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