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網站導覽
署長信箱
常見問答
English
首頁
A-
A
A+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已停用
搜尋
財產申報
企業誠信
揭弊者保護
反貪腐公約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JavaScript語法並不影響內容的陳述。您可使用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機關簡介
組織職掌
歷史沿革
署徽說明
沿革
歷任首長簡介
首長簡介
署長簡介
副署長簡介
聯繫我們
廉政政策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區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C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加入書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推動大事紀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文件
國家報告
國際審查
法規檢視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研究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專題演講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宣導資料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專區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反貪腐章相關文件
相關連結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方案簡介
執行內容
法務部施政方針
廉政署政策
中央廉政委員會
設置要點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名冊
會議資料
會議紀錄
會議簡報
廉政審查會
設置要點
委員名冊
派駐檢察官
廉政活動
國內重要活動
國際事務專區
國際交流
國際重要廉政訊息
國際廉政機構連結
透明晶質獎專區
透明晶質獎簡介
第2屆透明晶質獎
第1屆透明晶質獎
透明晶質獎試評獎
本署模範廉政人員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廉政大事記
肅貪業務專區
揭弊者保護專區
貪瀆起訴視覺化
起訴判決貪瀆案件
起訴
判決
防貪業務專區
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企業服務廉政平臺
平臺介紹
宣導資料
企業服務重要成果內容
廉政會報
廉政會報統計情形
預警稽核
社會參與
廉潔教育專區
廉政志工專區
行政透明專區
廉政倫理
條文內容及總說明
問答輯
函釋
宣導參考文件
諮詢管道
請託關說
要點說明
教學宣導
登錄作業
資料統計
諮詢管道
利益衝突
函釋
業務宣導
裁罰名單公布
身分揭露及公開專區
財產申報
函釋
業務宣導
標準化流程
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
申報資料查閱
裁罰名單公布
廉政防貪指引(廉政細工)
工程
採購
消防
環保
殯葬
村里鄰長文康活動
政風業務專區
全國專案清查成果
行政肅貪成果
綜合維護業務專區
食品安全廉政工作專區
兼辦政風業務專區
廉政宣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件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
機關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事項
重要廉政政策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注意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實務上應行注意事項
諮詢信箱
附件下載
檢舉和申請專區
我要檢舉
宣導資料
檢舉管道
參觀申請
檔案應用服務
申請須知
申請作業流程
申請書表與範例(下載服務)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常見問答集
檔案相關資源
政府資訊公開
內部控制專區
出版刊物
人權大步走
專刊及文宣品
年度工作報告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預算書
決算書
會計報告
統計資料
貪瀆案件起訴情形分析
最新統計資料
出國報告
研究報告
個人資料保護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條約、對外法律關係文書、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性騷擾防治專區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
性別教育訓練教材
行政院出版之「性別與健康、醫療與照顧」刊物
Gender在這裡—性別視聽分享站
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本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執行情形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人事就業專區
人事徵才
人事公告
就業服務資訊
下載專區
宣導資料
法務部影音專區
開放文件格式(ODF)推動專區
電子公文附件區
廉政資料庫
廉政法規及函釋
本署主管法規
廉政研究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研究
本署委託研究案
政風機構研究報告
:::
首頁
防貪業務專區
財產申報
函釋
有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應否申報財產及其受理申報機關(構)為何等疑義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發布日期:
104-01-07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資料點閱次數:5722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73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有關 貴秘書長函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103年12月1日秘台申壹字第1031834171號函。 二、有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是否應向 大院辦理財產申報乙節: (一)按本法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應依本法申報財產,該款立法說明指出:「本款規定與同條項第五款『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就『政府機關之首長』部分而言,看似有重複規定,惟此二款申報對象之屬性及受理申報機關不同,...,故二款仍有區分之實益。另如日後政策上將『鄉』、『鎮』改為非自治團體,『鄉』、『鎮』首長仍應依第五款規定申報財產。」由此立法說明應可認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本質上亦屬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另依立法說明之反面解釋,非自治團體改為自治團體,其首長應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報財產。 (二)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既由非自治團體改為自治團體,該區長即應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向 大院申報財產,惟因本法不及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正,係存有「非固有之漏洞」,亦即關於某一法律問題,就立法政策言,本應設規定卻未設規定,因非屬「法律漏洞」,尚不得透過類推適用之方式處理,應透過修法始得處理,故該區長應俟本法修正後,始應依該款規定向 大院申報財產,未完成修正前,鑒於該區長確有申報財產之必要,其本質上與「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無異,且地方制度法未修正前,該區長亦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規定向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申報財產,因此,在本法未完成修正前,暫維持現狀辦理即可。 三、本年12月25日就任之地方政務人員、地方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或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其係本屆任期屆滿而相互轉任者(下稱地方公職人員),如任期銜接,並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之身分,究應如何辦理定期財產申報乙節: (一)按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仍應依本法第三條辦理申報。」依此反面解釋,若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而受理申報機關(構)未變動者,應毋庸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 (二)依 大院來文指稱事由,地方公職人員將於原職任期屆滿日,當日轉任新職,原、新職受理申報機關均為 大院,故該等人員依上開說明僅須辦理本年定期申報,且應不論其以原、新職申報均可,僅其以原職申報時,應自11月1日至12月24日間,新職申報則自12月25日至31日間,任擇1日作為申報日。 (三)至申報期間,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既規定定期申報期間為11月1日至12月31日,計有2個月期間,該期間係屬法定不變期間,如有逾期情事,則設有行政罰規範,審酌本年定期申報期間,即11月29日適逢舉行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是日之前,地方公職人員當選與否,處於不確定狀態,申報類別即可能不同(如該等人員落選,且未辦竣本年定期申報者,任期屆滿後,應辦理卸(離)職申報,而非定期申報),俟當選後,始確認僅須辦理定期申報,並以原職申報時,此時距申報期間屆滿日僅約餘1個月,而該等人員如選擇以新職申報,更僅餘7日申報期間,故如要求該等人員均應遵期完成申報,逾期即予裁罰,實不具合理性,參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所揭櫫之誠實信用原則(該條前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應得再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之期間,即104年2月28日前完成申報即可。 (四)此外,地方公職人員轉任新職,並具強制信託義務者,本於上開相同說明,亦應為相同處理較為妥適,則依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該等人員於104年3月25日前完成信託申報即屬適法。 (五)末以地方公職人員轉任市議員者,另具有變動申報義務,該義務應限於公職人員擔任市議員期間始應辦理,則本案申報人如係以新職,即以市議員身分辦理定期申報者,本年當無須辦理變動申報,於明年辦理定期申報,併同辦理即可,惟如以原職辦理定期申報者,因此次申報亦屬新職申報,蓋其本亦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僅因受理申報機關(構)未變動,為「免除申報人一再重複申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困擾」(本部88年11月4日法88政字第042760號函釋意旨參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反面解釋,僅須辦理本年定期申報,並可視同辦竣就(到)職申報,是其本年亦無須辦理變動申報,俟明年辦理定期申報時,再行辦理即可。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強制信託人員專用)」(下稱申報表)及「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下稱信託表)之首頁「申報日」,是否應採同一日始符合「申報基準日」意旨乙節: (一)有關就(到)職申報部分:按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僅規定就(到)職後應於3個月內完成信託申報,並無明定信託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申報日」應為同一日,且明定3個月信託申報期間,應係考量具強制信託義務之申報人,須自選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辦理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俟受託人辦理信託完竣,始得辦理信託申報,流程既繁複亦費時,故給予3個月期間辦理,並在該期間內,任擇1日作為申報日,又辦理信託申報,申報人尚須自行繳付信託費用(包括:簽約手續費、信託管理費及代書基本費等費用),而費用之多寡亦視信託期間之長短而有不同,則其若選擇期間之末日始辦竣信託申報,尚可能減輕部分經濟負擔,是對申報人有益之適法作為,故信託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申報日」應無相同之必要性。 (二)有關定期申報部分:除與上開說明相同,法無明文信託申報與定期申報之「申報日」應為同一日外,另查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者,應事前或同時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始得為之。」故申報人對於強制信託之財產仍保有管理及處分權,是定期申報期間,申報人如已辦竣定期申報,惟信託財產刻正管理或處分中,此時如要求信託申報與定期申報之「申報日」應相同,則受託人所開立之信託財產清單必與實情不符,此究有無實益,亦非無疑,故仍宜維持申報人對於信託申報之申報日,得任擇1日申報,毋需與定期申報申報日相同較妥。 正本: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本部廉政署
收合
機關簡介
組織職掌
歷史沿革
首長簡介
聯繫我們
廉政政策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區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專區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法務部施政方針
廉政署政策
中央廉政委員會
廉政審查會
派駐檢察官
廉政活動
國內重要活動
國際事務專區
透明晶質獎專區
本署模範廉政人員
廉政大事記
肅貪業務專區
揭弊者保護專區
貪瀆起訴視覺化
起訴判決貪瀆案件
防貪業務專區
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企業服務廉政平臺
廉政會報
預警稽核
社會參與
廉政倫理
請託關說
利益衝突
財產申報
廉政防貪指引(廉政細工)
政風業務專區
全國專案清查成果
行政肅貪成果
綜合維護業務專區
食品安全廉政工作專區
兼辦政風業務專區
廉政宣導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件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
機關公務機密及機關安全事項
重要廉政政策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注意事項
諮詢信箱
附件下載
檢舉和申請專區
我要檢舉
宣導資料
檢舉管道
參觀申請
檔案應用服務
政府資訊公開
內部控制專區
出版刊物
預算、決算書及會計報告
統計資料
出國報告
研究報告
個人資料保護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條約、對外法律關係文書、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本署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執行情形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人事就業專區
人事徵才
人事公告
就業服務資訊
下載專區
宣導資料
電子公文附件區
廉政資料庫
廉政研究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