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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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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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法廉字第112050024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本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填表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政風小組、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銓敘部、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計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直轄市、縣市議會
副本:本部法制司、法務部廉政署綜合規劃組、法務部廉政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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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112年6月.pdf6159 KB 112-07-14 下載次數: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