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

有關108年定期申報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7773

法務部廉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廉財字第108050061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有關108年定期申報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配合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108年定期申報將賡續辦理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

(一)107年起為提升申報人授權意願並減輕授權作業之繁瑣程序,提供申報人於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期間之「一次性同意授權服務」,合先敘明。

(二)申報人於107年度已簽署選擇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管理端)─M歸戶授權管理─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有註記)(如附件1):

1、各受理申報單位應辦理事項如下:

(1)由受理申報單位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8年10月5日止,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管理端)─M歸戶授權管理─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下載列印授權同意書(系統將以107年申報人授權基本資料帶出,本函先行檢附空白授權同意書供各受理申報單位參考)。

(2)請申報人及其配偶確認108年度基本資料內容及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內容,於授權同意書簽名(蓋章)。

(3)各受理申報單位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8年10月5日止,自「後台管理端─M歸戶授權管理─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上傳該紙本授權書(以PDF檔上傳)後,以紙本授權方式送審至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4)108年度與107年度申報人如非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請申報人108年度自行辦理線上授權作業。

2、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108年10月16日(星期三)下班前,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管理端)─M歸戶授權管理─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

3、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各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併請於108年10月16日(星期三)下班前,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管理端)─M歸戶授權管理─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廉政署作業,俾辦理後續事宜。

(三)申報人於108年度始簽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

1、申報人端部分(如附件2):

(1)授權期間:自108年9月5日至10月5日止。

(2)108年度同意授權者即同意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線上或紙本)後,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2、政風機構部分(如附件3):

(1)各級政風機構自申報人授權期間起,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管理端)─M歸戶授權管理─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將授權名單送審至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2)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108年10月16日(星期三)下班前,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管理端)─M歸戶授權管理─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

3、已申請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管理帳號之各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部分:自申報人授權期間起,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管理端)─M歸戶授權管理─M101查調(授權)名單管理」,將授權名單送審,並應於108年10月16日(星期二)下班前,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台管理端)─M歸戶授權管理─M102查調(授權)名單彙整」逐一或整批點選「授權管理」,完成授權名單遞送本署作業,俾辦理後續事宜。

(四)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08年12月5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08年11月1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作業。

(五)各受理申報單位針對107年度已選擇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之授權同意書,務請申報人確認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108年度基本資料是否正確;受理申報單位應檢視M101申報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與授權同意書之基本資料應相符,並應於送審前以往年申報表逐筆核對其身分證字號,避免查調錯誤而無法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

(六)為避免漏將授權名單送審至本署查調,影響申報人權益,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協助確認所屬政風機構已辦理送審作業,並確實將名單送審至本署(M103)。

(七)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以後年度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於該年度授權期間截止前(約10月5日)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置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公告專區)。

二、本署為辦理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實質審查使用,及申報人申報財產等業務,設有委外駐點人員2員,分別為謝琦小姐(電話:02-23141000轉2191、電子郵件:aac2191@mail.moj.gov.tw),及李嘉華小姐(電話:02-23141000轉2190、電子郵件:aac2190@mail.moj.gov.tw),各級政風機構遇有上開業務各項問題時,可逕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洽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