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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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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11988

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

 

行政院秘書長函      

88426日台88秘字第16221

主旨:修正74820日函有關「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案係修正74820日台74秘字第15666號函(並復內政部8841日台(88)內法字第8888955號致本院函)。

二、為利法案之核議與辨識,前函說明三:「整條、項、款新增或整條、項、款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修正為「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整項、款、目新增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欄中新增或刪除之項、款、目部分劃線。」

三、檢附「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修正本一份。

附件:

法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加劃邊線原則(修正本)

一、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不同部分,請於修正條文欄劃線。

二、現行條文於修正時部分刪除者,請於現行條文欄劃線。

三、整條新增或刪除者,請於說明欄劃線;整項、款、目新增或刪除者,請於修正條文欄或現行條文欄中新增或刪除之項、款、目部分劃線。

四、檢附範例(關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一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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