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03
  • 資料點閱次數:2661

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刑事案件落實偵查不公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肅字第 10806001200號函訂定全文 13 點;並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期辦理刑事案件遵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以維護公共利益,兼顧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與合法權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肅貪人員、借調之司法警察(官)、借調之政風機關(構)人員及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對於所承辦、協辦或參與之案件,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所稱借調之政風機關()人員及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如下:

(一)借調本署之政風機關()人員:指以廉政查緝隊、肅光專案、專案借調等名義,遴派至本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之政風機關()人員。

(二)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1. 偵查中受本署肅貪組或各地區調查組請求提供行政協助之政風機關()人員。
  2. 辦理肅貪行政業務或例行性行政工作,而接觸偵查中案件卷宗、參與偵查程序之人員。

 前項人員於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不得無故公開、揭露予該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除第三點第一項人員外,不得為新聞發布、接受媒體採訪及對外說明。

三、本署辦理刑事案件,由下列人員負責新聞發布、接受採訪及對外說明等事宜:

(一)本署發言人。

(二)案件承辦之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組長。

(三)經署長指派之個案發言人。

前項人員應提醒媒體注意不得對偵查細節為揣測性之報導,且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透漏或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

四、案件在偵查中,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由承辦之肅貪組或各地區調查組檢附新聞稿及相關資料,經署長或授權人員核准,由前點第一項之人員為新聞發布、接受採訪及對外說明。但因情事急迫未及以書面辦理者,得以口頭報告署長或授權人員同意後,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本要點為之。

偵查中之案件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應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五、偵查中之案件已繫屬於檢察署者,承辦之肅貪組或地區調查組於新聞稿發布前,應就擬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內容,徵詢該檢察署意見並回報署長與本署發言人。

六、本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共同偵辦之案件,偵查中有發布新聞、接受採訪或對外說明之必要者,承辦之肅貪組或地區調查組應於新聞稿發布前,知會該司法警察機關。

七、案件偵查終結後,有新聞發布、接受採訪及對外說明之必要者,由承辦之肅貪組或各地區調查組檢附新聞稿及相關資料,經署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為之。

八、依本要點規定召開記者會、接待媒體採訪,應辨識記者之身分與服務單位。

前項媒體採訪之地點,以署本部及中部、南部地區調查組之大廳、新聞中心、簡報室等公共區域為限。

本署辦理刑事案件之區域為採訪禁制區,未經署長或授權人員同意,不開放媒體記者進入採訪。

九、本署成立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成員五人,由署長指定肅貪組組長、各地區調查組組長及視察室主任擔任,並由署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秘書作業由肅貪組辦理。

本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當季無新聞者得免召開。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就當季媒體報導與本署刑事案件相關之新聞加以檢討。

(二)審議肅貪組或各地區調查組依第十一點第二項提交之調查報告。如認第二點之人員有擅自公開、揭露偵查程序、內容與所得心證,應按情節輕重,送請該員所屬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懲處,必要時暫時調整其職務;如認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檢察署告發。如發現辯護人、告訴代理人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應送交權責機關依律師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犯罪者,應向檢察署告發。

本小組就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應分別作成檢討報告及查辦處分情形,定期公布相關資訊於本署網站。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如為第十一點第二項之受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十、本署成立偵查不公開督導小組,成員三人,由署長、督導肅貪業務之副署長及主任秘書擔任,以署長為召集人,秘書作業由肅貪組辦理。

本小組發現本署辦理之案件於偵查中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之虞,應即責請案件承辦之肅貪組或各地區調查組調查,並採取有效防止措施。

十一、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負責蒐集該組偵查中案件之新聞報導、外界傳述,併同奉核發布之新聞稿,按季提交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檢討。

      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於案件偵查中,發現媒體報導或外界傳述不得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內容或所得之心證時,如有相當理由可信為第二點人員所洩漏,應即報告署長及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召集人,主動派員調查,採取必要防止措施,並製成調查報告提交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審議。如屬檢察官指揮偵辦案件,並應將調查報告陳報該管檢察署及所屬上級檢察機關。

十二、本署肅貪組、各地區調查組及偵查中提供協助之政風機關(),不得將偵查案件之媒體曝光度,作為個人績效考評、陞遷之依據。

十三、本署應定期舉辦教育訓練,加強辦案人員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及落實。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