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方式傳送,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五十四點規定:「…以及機密公文電子交換」,是否與現行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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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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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方式傳送,行政院 文書處理手冊第五十四點規定:「…以及機密公文 電子交換…」,是否與現行規定不合? 答: 所謂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方式傳送乙節,應 係指行政院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台八十八經字第三四七 三五號函訂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 」第二十七點規定「各機關應訂定電子郵件使用規定, 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 送。」而言,惟同點第三項另已規定「機關業務性質特 殊,須利用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資料及 文件者,得採用權責主管機關認可之加密或電子簽章等 安全技術處理。」此外,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國家機密者,應以加裝政府權責 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 傳遞。」及行政院九十三年一月八日院臺秘字第○九三 ○○八○○五二號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 分第五十四點規定「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機 密文書拆封、分文、繕校、蓋印、封發、歸檔,以及機 密公文電子交換等事項,並儘可能實施隔離作業。」及 第六十一點「機密文書之傳遞方式如下:(三)如因機 關業務特性,機密文書須採電子方式處理者,應使用經 專責機關鑑定相符機密等級保密機制,並依相關規定辦 理。」等規定觀之,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並非絕對不得 以電子方式傳送。 相關文號: 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