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競合時,如遇國家機密解密,而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尚未解密時,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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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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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機密文書中,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競合時,如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期限,長於國家機密保密期限,遇國家機密解密,而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尚未解密時,應如何處理?例如人民申請調閱國家機密檔案之問題。
答:「國家機密」係以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必要為 前提,凡「一、軍事計畫、武器系統或軍事行動。二、 外國政府國防、政治或經濟資訊。三、情報組織及其活 動。四、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或設施。五 、外交或大陸事務。六、科技或經濟事務。七、其他為 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者。」(「國家機 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並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 」規定核定機密等級者,均屬國家機密。不同等級之國 家機密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 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七條)國家機密相關之 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應依其內容分別核定不同機密 等級。但與國家機密事項有合併使用或處理之必要者, 應核定為同一機密等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 則第十二條)而「一般公務機密」,係指政府機關持有 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 密義務者。綜上可見,有關機密文書,若非「國家機密 」事項,則屬「一般公務機密」。但國家機密文書解密 後,對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 定有保密必要者,或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仍應持 續保密。至人民申請閱覽業已解密之國家機密檔案,如 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或「檔案法」第 十八條規定等情形,行政機關自得限制公開或提供,或 予以拒絕。
相關文號: 法務部93年8月9日法政字第0930027044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