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

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建置計畫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 資料點閱次數:204

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建置計畫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稽字第10200247320號函訂定發布

 

一、緣起

    政府採購法旨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惟因少數機關人員涉有貪腐行為而被媒體廣泛報導,包含收取回扣、收受賄賂、圍標綁標、偷工減料及其他舞弊等,所涉政府採購缺失、濫用行政裁量、貪瀆、偽造文書等情事類型不一,非單一機關即能精準查處。為遏止政府採購貪腐行為,爰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與法務部共同建構「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透過法務部所屬政風機構針對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案件進行控管查察,防範採購弊端於未然,除確保政府採購品質外,更進一步發揮興利除弊,打擊貪瀆不法之效能。

二、目的

(一)革新官箴風氣、打擊貪瀆不法,建立廉能政府採購環境。

(二)整合政府採購及法務行政主管機關資源,發揮橫向聯繫功能。

(三)遏止政府採購收取回扣、收受賄賂、圍標綁標、不當變更設計、不當展延工期、偷工減料及其他舞弊等貪腐行為。

(四)妥適界定政府採購缺失、濫用行政裁量、貪瀆等情事。

(五)維護機關人員權益與形象,無涉不法即適時對外澄清說明。

三、組織成員

    由工程會、法務部(廉政署)共同組成「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或稱稽核平台)(如圖表)

採購稽核平台

圖表: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組織圖

四、具體作法

(ㄧ)法令依據:政府採購法、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及相關法令。

(二)案件來源及提交時點:

1.批次查處案件:每季(3個月)提交1次,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第3週提交批次查處案件。整合工程會主管業務所擁有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異常採購案件警示系統」、「工程管理資訊系統」及「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等三大系統所篩選之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案件,交稽核平台查處。

2.個別查處案件:視案情需要隨時提交。

(1)中央或全國採購稽核小組實施稽核監督發現之政府採購異常案件。

(2)上開系統篩選之重大潛在異常採購個別案件。

(3)經監察院、審計機關移送或檢調機關諮詢之異常案件。

(4)廠商及民眾檢舉或陳情之重大異常案件。

(5)輿論媒體關注之重大貪瀆案件。

(三)異常情形:

1.貪瀆行為:收取回扣、收受賄賂、圖利、洩密、偷工減料、偽造文書、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2.異常採購行為:異常資格規格訂定、異常底價訂定、異常後續擴充、異常變更設計、異常展延工期、異常關說施壓等。

(四)權責劃分:(如附件1

1.工程會:辦理「政府採購程序」查處

(1)篩選提供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案件資訊予「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進行資訊分享。

(2)檢視政府採購程序及履約過程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情事。

(3)針對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涉及機關人員行政程序或行政裁量部分提供專業意見。

(4)建立與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之聯繫窗口。

2.廉政署:辦理「機關端」及「廠商端」政府採購違法情事查處

(1)機關端之防貪、反貪及肅貪工作。

(2)檢視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機關端」有無濫用行政裁量、貪瀆、洩密、不當變更設計、不當展延工期、偽造文書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情事。

(3)檢視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廠商端」有無圍標、偷工減料、偽造文書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情事。

(4)建立與工程會之聯繫窗口。

(五)稽核平台啟動時點:視案情需要採不定期方式,工程會及廉政署均可主動召開稽核平台會議、聯合稽核、查核或查察。

1.工程會方面:工程會發動之稽核或查核,得通知廉政署派員參加。

2.廉政署方面:廉政署發動之查察,得通知工程會派員參加。

(六)作業分工:

1.工程會方面:

(1)由企劃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技術處及工管處組成,分別辦理政府採購法令、政府採購作業、技術服務及工程品質之檢視與諮詢。

(2)根據「政府採購異常案件篩選系統執行計畫」篩選之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案件,逐季批次交稽核平台查處。

(3)就中央或全國採購稽核小組實施稽核監督發現之政府採購異常案件及各類異常採購個別案件,進行資訊分享。

(4)視案情需要,透過與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之聯繫窗口,與承辦檢察官就法律適用交換意見或協助檢察官採取緊急處分、證據保全或其他偵查作為。

(5)對於檢察機關、廉政署及調查局承辦中之案件,提供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諮詢(工程會諮詢專線:02-87897629),並協助檢視採購全生命週期,就機關人員涉及行政程序或行政裁量部分提供專業意見。

2.廉政署方面:

(1)針對稽核平台所提供之批次查處案件,統籌或轉請全國各政風機構實施專案稽核。

(2)針對稽核平台所提供之個別查處案件,轉請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限查察回復。

(3)專案稽核及個案查察結果涉及政府採購缺失或行政疏失者,責由各該採購機關之政風機構簽請(如該機關無政風機構者,由該機關之上級政風機構移請)機關首長督導檢討改善,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4)稽核或查處結果涉及貪瀆或相關犯罪者,移由廉政署具司法警察()身分者或調查局或檢察機關辦理。

(5)因偵辦貪瀆或政府採購案件需要,得透過稽核平台協助檢視政府採購程序之適法性,或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涉及機關人員行政程序或行政裁量部分提供專業意見。

(6)督導全國各政風機構會同工程會辦理公共工程抽查驗作業。工程會提供廉政署之公共工程抽查驗結果如為「不合格」者,移請各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列管追蹤原主辦工程機關檢討改進情形,並視情節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七)作業流程與步驟:(如附件2

1.由工程會篩選政府採購潛在異常批次查處案件按季提交稽核平台,進行資訊分享。

2.中央或全國採購稽核小組實施稽核監督發現之政府採購異常案件,隨時提交稽核平台查處。

3.廉政署就稽核平台提供之批次查處案件或個別查處案件,統籌或轉請各政風機構全程控管查察,並彙整各政風機構查察結果。

五、聯合稽核或查處結果之處理

(ㄧ)無犯罪嫌疑僅涉及政府採購缺失或行政疏失部分,由工程會或廉政署函採購機關檢討改進或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惟若屬政府採購通案缺失,由工程會彙整作為政府採購制度面參考。

(二)涉及犯罪嫌疑部分,即移由檢察機關、廉政署具司法警察()身分者或調查局辦理。

(三)符合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且無涉刑事不法及行政疏失部分,必要時適時對外澄清說明。

(四)稽核平台所查察之不法採購貪瀆案件,其新聞發布事涉查處結果一致性,宜由工程會及法務部共同發布;若案件事後經檢察官偵結起訴,亦一併於起訴書中載明案件來源機關。

六、法務部檢察司協助事項

(ㄧ)協助工程會與各地檢署建置聯繫窗口,俾利各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就刑事違法案件,採取緊急處分、證據保全或其他偵查作為時得洽請工程會協助,或與工程會就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交換意見。

(二)協助工程會與各地檢署間之行政事務協調聯繫。

七、結語

    「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旨在利用主管業務所擁有之系統、組織與人員,於政府採購案進行之各階段為檢視是否異常之管理,整合兩部會現有查處作業、資訊分享與專業意見,進行防貪、反貪及肅貪工作。未來透過「政府採購聯合稽核平台」把潛在政府採購不法行為之查處觸角向前端延伸,將可有效掌握政府採購良莠全貌,朝有弊即查、制度疏漏即導正,並適時對外澄清說明,以維護公平合理及社會正義。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