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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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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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肅字第1000600114號函訂定全文13點;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肅字第1010600056號函修正第11、12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務部廉政署廉肅字第10406002080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
一、法務部廉政署(下稱本署)為規範使用法務部內部網路資料查詢作業,避免因網路連線取得法務部及其他機關保存管理之個人資訊不當使用或外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指經配用識別碼及密碼以查詢法務部內部網路資料之檢察官、廉政官,或經法務部或本署署長指定使用特定識別碼及密碼查詢法務部內部網路資料之專責查詢人員。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檢察官,指具檢察官身分之本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組長、調本署辦事檢察官及派駐本署檢察官。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廉政官,指本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廉政專員、廉政官及科員。
五、廉政官因公務需要,有查詢法務部內部網路資料必要時,除檢察及裁判書類檢索外,應填具查詢單(格式如附件一),經科長以上層級核准後,依「法務部廉政署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權限配置表」(如附件二),自行或交由專責查詢人員查詢。
查詢人員應將其查詢單留存二年備查。
六、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應親自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資料。非經配用識別碼及密碼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識別碼及密碼查詢資料。查詢資料應鍵入須查詢案件之正確案號,不得任意鍵入無關之案件案號或鍵入他人承辦之案件案號,如於值班時受理案件之查詢或無案號,應登錄日期。
七、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八、檢察官或廉政官因故無法自行查詢,得委由其他廉政官依規定查詢。但不得逕將識別碼及密碼交由他人代查。
前項查詢應填寫委託單(格式如附件三),事先不及填載得事後補填。
九、本署查詢人員於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資料後應置入卷宗內。如調得之資料為電子檔案,資料量龐大且與所欲證明之犯罪事實無關者,得不列印紙本,但仍應將查詢單置入卷宗內,以備查考。
十、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到職或離職時,應由各使用單位通報本署秘書室資訊人員轉陳法務部資訊處申請或繳銷識別碼及密碼。但非專責查詢人員如係於本署肅貪組及各地區調查組間調動者,不異動其識別碼及密碼。
十一、法務部資訊處或本署秘書室資訊人員每月列印查詢紀錄,送交本署署長指定之專人抽查所查詢資料是否確屬公務所需,抽查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每月至少抽查十筆,單月查詢件數十筆以下者應全數查核,但偵查中案件應儘量避免列入抽查。
十二、抽查應作成查核紀錄,於查核程序完成後,將查核結果陳報署長。查核紀錄應留存二年備查。
如於查核中發現非因公務需要取得個人資料情事者,應即時通報法務部;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彙總上年度抽查結果及處置情形陳報法務部核備。
十三、資料處理、利用及當事人權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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