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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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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28
  • 資料點閱次數:1456

發稿日期:112628
發稿單位: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王○○係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明知依據政府採購法,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竟基於圖利福○公司、雄○聯公司及洪○○之犯意,洩漏採購標案內容,並分別使福○公司取得「110年臺北市聯合奠祭禮廳布置等勞務採購案」新臺幣(下同)1,220萬元、雄○聯公司取得「110年度第一、二殯儀館電子輓聯維護及運作委託服務案」1718,200元、洪○○取得「111年度第一、二殯儀館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及「111年富德靈骨樓、陽明山靈骨塔、臻愛樓及富德公墓辦公室清潔案」6936,000元、179800元之不法利益。王○○另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行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以「108-111年第一、二殯儀館及辛亥路高架橋下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勞務採購案、「寶相閣生命紀念館」申請設置案,收受陳○○、張簡○○、陳△△及詹○○等人,分別交付30萬元、20萬元及10萬元不等賄賂。案係本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故意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等罪嫌,陳○○、張簡○○、陳△△及詹○○等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之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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