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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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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分局長賴○○涉嫌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對賴○○提起追加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10
  • 資料點閱次數:1857

發稿日期:1127月10日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賴○○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下稱南分局)分局長,綜理南分局所有業務。柳○○為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經理。

緣南分局於109年辦理工程採購案,其中部分之工程材料係柳○為盟○公司出售予施作廠商,嗣南分局承辦人於1103月間要求上開工程材料須進行試驗並出具試驗報告。詎柳○○為求賴○○運用其職務上影響力,免除材料試驗衍生之費用支出及工期延宕之違約金,並希冀賴○○於後續其他標案中推廣「加勁隔網」之生態工法,俾使柳○○其獲取高額業務獎金,竟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04月間,在賴○○之辦公室行賄賴○○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賴○○明知柳○○之要求,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之。

本案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嗣經偵查終結,認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提起追加起訴;柳○○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予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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