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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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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澎湖縣議會議長等10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分別提起公訴及諭知緩起訴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02
  • 資料點閱次數:1407

發稿日期:11282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一、劉陳○○自民國9131日迄今歷任澎湖縣議會第15屆至第20屆議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陳○○係其機要秘書。渠等2人自106年至110年間共同為下列犯行:

()車船處預算案:劉陳○○於109年間,知悉車船處急須通過「109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澎湖縣政府南海航線交通船養護計畫』」預算案,竟指示陳○○向時任車船處處長賴○○,以販賣二手BV包之名義,要求交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賄賂,作為通過預算之對價,賴○○因擔心日後車船處業務遭刁難,故同意交付15萬元予陳○○再轉交予劉陳○○收受。
(
)車船處人事案:緣軍船處南海之星售票處臨時人員即將於110年初離職,曾○○及其配偶高○○為使渠等女兒高△△能順利錄取該職缺,遂透過孫○○央請劉陳○○向車船處官員關說錄取高△△。劉陳○○待高△△正式到職後,於1107月間,透過陳○○轉知孫○○,要求曾○○支付關說人事案之對價36萬元。經曾○○與高○○同意後,渠等即將該36萬元交由孫○○送至議會辦公室,再由陳○○轉交劉陳○○收受。
(
)文光國小人事案:徐○○原為署立澎湖醫院護理師,因衛福部預計將該職缺裁撤,其為求能繼續留在澎湖縣馬公市工作,遂商請劉陳○○關說澎湖縣政府官員同意商調其至澎湖縣之公立學校擔任校護。嗣徐○○果在劉陳○○施用影響力下順利商調為文光國小校護,劉陳○○即於1084月間,指示陳○○向徐○○要求支付關說人事案之對價100萬元,經徐○○同意後,將款項送至議會1樓,由陳○○轉交予劉陳○○收受。
(
)消防局人事案:澎湖縣政府消防局1064月間將辦理所屬分隊小隊長職缺之陞遷作業,消防隊員許○○、廖○○亟欲調陞小隊長職務,便各自透過管道請託劉陳○○向時任消防局官員關說,推薦許○○、廖○○2人派任小隊長職務,待許○○、廖○○成功派任小隊長一職後,劉陳○○便指示陳○○向許○○、廖○○索取各75000元之現金,作為關說人事案之對價。許○○、廖○○應允後,即一同將共15萬元之現金,送至議長辦公室由陳○○轉交劉陳○○收受。
(
)衛生局人事案:曾△△於110年農曆過年前知悉衛生局科長一職即將出缺,其為能調任該職缺,遂透過管道央請劉陳○○向澎湖縣政府官員關說。嗣曾△△果於110322日成功調任至衛生局科長一職,劉陳○○遂指示陳○○向曾△△要求交付10萬元之賄賂,作為關說人事案之對價。曾△△應允後,即分次提領現金湊足10萬元後,送至議長辦公室由陳○○轉交劉陳○○收受。

二、案經澎湖地方檢察署蘇恒毅主任檢察官、本署駐署檢察官嚴維德及洪欣昇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偵辦,歷經數月之密集偵查,羈押被告2人、執行搜索5次、詢問被告及證人37人,因認劉陳○○及陳○○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6),於11274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另被告賴○○等8人雖涉犯同條例第11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惟考量其等均坦承犯行,檢察官分別諭知向公庫支付5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金額為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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