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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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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偵辦宜蘭縣三星鄉鄉長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11
  • 資料點閱次數:1205

發 稿 日 期:112年8月11日
發 稿 單 位:肅貪組
聯   絡  人 :副署長馮成
聯 絡 電 話:02-23141000#2002

李○○自民國1071225日起迄今擔任宜蘭縣三星鄉(下稱三星鄉)鄉長,有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辦理政府採購案等職權。張○○係飛○公司負責人,得標三星鄉公所發包之「三星鄉花海周邊意象及布置工作」標案(下稱花海案)、「2020年三星鄉年節街景布置暨安農溪落羽松秘境夜間光廊工程」(下稱街景案)等採購案。

李○○涉嫌於10811月、12月間,內定張○○得標花海案及街景案,並洩漏花海案底價資訊、在核定街景案底價之簽呈上批示得依實際施作金額辦理擴充,以確保張○○獲利,並收受張○○招待市價約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飲宴、威士忌。另於1091月及2月間先後收受張聖謙交付現金賄賂合計40萬元(共2筆,每筆20萬元)作為其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嗣三星鄉公所追加辦理花海案之耶誕樹裝飾工程費用為385,500元,李○○及張○○竟共同不法謀議將該工程分包成4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件,再委由張○○施作,並分批核銷,使張○○獲得182,756元之不法利益。

本案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肅貪組及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共同偵辦,嗣經偵查終結,認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等罪嫌;張○○涉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又李○○、張○○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圖利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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