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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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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彰化縣大城鄉鄉民代表藉勢藉端向綠能廠商勒索財物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11
  • 資料點閱次數:1344

發稿日期:112811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彰化縣大城鄉鄉民代表陳○○於110年12月間,自恃鄉民代表身分,以在大城鄉沿海開發綠能光電廠之廠商進行升壓站施工打樁產生之震動將影響鄰近養殖蜆仔之成長,造成蜆仔咬舌死亡減少產量,養殖蜆戶因此將遭受損害為由,向廠商表明若不立即停工,後續恐引發民眾抗爭等語。嗣因廠商繼續施工,陳○○即率眾前往工地抗爭,不顧現場機具及施工人員安危,強行站立在巨型打樁機旁,以此強暴方式迫使廠商暫停打樁機之運作,因而妨礙施工,並企圖以打樁震動導致蜆仔受損為藉口,煽動村民到場發動更大規模之抗爭,以上開方式藉勢勒索。廠商唯恐因抗爭導致停工造成更巨大的損失,乃提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補償金方案,惟陳○○取得該筆現金後,自始即有將該補償金據為己有之不法意圖,並未實際向各蜆戶詳實說明補償金之發放條件及標準,甚至告知其胞弟及友好、熟識之友人可依照自己對於距離、面積之認知填寫補償金額,自行決定申報金額多寡,甚而將其母親修繕房屋之費用及多年未養殖之蜆池一併申報於內;至於非友好之蜆戶,則反而刻意要求其等低報補償金額。嗣因陳○○逕自將該筆財物作為個人所有恣意發放,致部分蜆戶雖符合補償方案,卻未接獲通知可領取補償金,或有蜆戶即使符合補償條件,但向陳○○詢問卻被拒絕而無從領取補償金等情,因此引起地方騷動質疑。陳○○見地方質疑之聲浪四起,最終被迫將尚未花用之餘額46萬元返還廠商。

本案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蔡勝浩檢察官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及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第四總隊支援,於112年4月14日發動搜索及約詢等偵查作為,嗣經二度聲請羈押未准,再經抗告後,法院裁定羈押陳○○,經持續調查證據後,於7月21日偵查終結,認陳○○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及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等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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