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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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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臺中市和平區公所約僱人員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4
  • 資料點閱次數:1218

發稿日期:112824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一、自民國10834日起至1101031日止擔任臺中市和平區公所(下稱和平區公所)民政課之約僱人員,負責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業務,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王○○自109年起利用其辦理低收入戶業務之機會,應依和平區公所里幹事家訪資料,至「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登錄低收入戶申請作業,竟基於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逕至社政系統將其父母、胞弟等人之基本資料偽登至社政系統,以製作其職務所掌之不實低收入戶發放清冊之方式逐級陳核至區長後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使和平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公務員陷於錯誤,並依照前開不實之低收入戶發放清冊撥款至其父母、胞弟之郵局帳戶內,致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撥付款項之正確性,王○○因而詐得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及高中職生活補助費新臺幣130萬餘元。

二、全案由本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偵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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