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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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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長治鄉鄉長古○○、鄉公所課員張○○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4
  • 資料點閱次數:1527

發稿日期:112824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古○○自民國1071225日起擔任屏東縣長治鄉(下稱長治鄉)鄉長迄今,綜理鄉政,指揮監督長治鄉公所所屬課、室及審核請購核銷、撥款業務;張○○係長治鄉公所財行課課員,並於1091月至1103月間擔任鄉長特助,處理鄉長交辦事項及核銷經費等業務。詎古○○明知於1095月至12月間,並未實際前往菓○○、新○○等餐廳消費,及於1101月設宴於京○餐廳係為家人生日宴會,竟為核銷私人委任律師費、購買張惠妹跨年演唱會紀念品及家人生日餐敘等開銷,指示張○○以上開餐廳不實收據,辦理核銷請款,並註明由鄉長先行墊付字樣,嗣經古○○親自審閱核章完成撥款程序,如數撥付款項至古○○之金融帳戶,總計詐得新臺幣(下同)58350元。另古○○、張○○因其他公務行程或支出紅白包費用漏未取據,竟向未實際消費之數家餐廳索取空白收據,據以辦理核銷請款104900元。

本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與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支援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支援,經執行搜索、羈押獲准2人及約詢相關人員到案,張○○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並已自動繳交全數犯罪所得。嗣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歐陽正宇偵查終結,認古○○、張○○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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