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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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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國軍臺中總醫院骨科主任林○○、醫療部主任賴○○及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手術室主任郭○○涉嫌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8
  • 資料點閱次數:1661

發稿日期:112828
發稿單位:中部地區調查組
聯 絡 人 :副署長馮成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2

林○○係國軍臺中總醫院骨科主任、賴○○係國軍臺中總醫院醫療部主任,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8-109年間及110-111年間藉由提出採購醫療設備需求、擬訂規格之機會,由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公司)陳○○、甘○○、劉○○等人提供獨家規格予林○○、賴○○,林○○、賴○○再將其提供予醫院衛保室等採購人員作為標案中之招標規格,藉此護航信○○公司得標、履約、驗收等事宜,並分別收受信○○公司人員陳○○、甘○○、劉○○、劉□□等人交付之新臺幣3461萬元賄賂以為對價。

林○○又基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分別於109-112年間藉病患使用醫療衛材之機會,與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黃○○及和○生醫有限公司廖○○、唐○○等人約定待採購衛材標案決標後按使用衛材數量結算行賄金額,林○○即依此為對價分別收受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賄賂20萬元、和○生醫有限公司人員賄賂505,000元。

另查林○○於前述涉案期間,除正當收入外,另有不明財產增加4531634元,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且林○○與配偶許○○涉嫌意圖掩飾或隱匿上開收賄犯罪來源、逃避刑事追訴,由許○○將之存放於居住處之衣櫃、保險箱而隱匿;或將之存入許○○之個人帳戶或繳交信用卡費用或另為花費(例如購置不動產、車輛等)而由許○○收受、寄藏並持有林○○上開收賄犯罪所得,涉犯隱匿貪污所得、洗錢罪嫌。

郭○○係三軍總醫院基隆分院手術室主任,竟基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於110-111年間藉提出採購醫療設備需求、擬訂規格之機會,由信○○公司人員林△△提供獨家規格予郭○○,郭○○再將其提供予醫院採購人員作為標案中之招標規格,藉此護航信○○公司得標、履約、驗收等事宜,並收受信○○公司人員陳○○、劉□□、林△△交付之50萬元賄賂以為對價。

另查郭○○於前述案情涉案期間,除正當收入外,有不明財產增加589320元,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本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揮本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四總隊支援,嗣經偵查終結,認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財產來源不明、隱匿貪污所得財物、一般洗錢罪嫌;許○○涉犯隱匿貪污所得財物、一般洗錢罪嫌;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郭○○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財產來源不明罪嫌;陳○○、甘○○、劉○○、劉□□、林△△等人涉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嫌;林□□、黃○○、廖○○、唐○○涉犯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嫌,故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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