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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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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公用組監造人員吳○○涉嫌收賄及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達新臺幣263萬4957元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13
  • 資料點閱次數:2215

發稿日期:112913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吳○○擔任中油公司石化事業部前鎮儲運所(下稱前鎮儲運所)公用組監造人員期間,負責辦理驗收、結算等履約管理業務。自民國108年起至110年間,利用監造前鎮儲運所工程勞務採購案之便,向得標廠商或其下包廠商蔡○○、孫○○、鄭○○、蔡△△等人,共收受新臺幣(下同)102萬元之賄款,作為順利通過結算驗收之對價;吳○○另與承商鄭○○、洪○○等人共同浮報結算金額,以詐取工程款1614957元,雙方再按約定成數朋分。吳○○因上述犯行之不法所得共計1585235元,另基於隱匿貪污犯罪所得犯意,將部分款項存入友人名下帳戶,以掩飾、隱匿其特定犯罪所得。案係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共同偵辦,並協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分別於111728日、同年97日發動2波搜索,羈押獲准2人,偵辦期間密集借提傳詢相關人等22人次,上開犯嫌先後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共2634957元,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法第5條第1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同法第15條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罪、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其餘廠商蔡○○、孫○○、鄭○○、洪○○、蔡△△等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對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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