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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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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約僱人員翁○○、高○○、林○○、陳○○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2
  • 資料點閱次數:1543

發稿日期:112922
發稿單位: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高○○、林○○及陳○○4人,均係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水利工程養護科之約僱人員或聘用人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等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投標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不決標予該廠商或撤銷決標、終止契約、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復明知○○景觀設計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有借用○○企業有限公司名義,先後參與投標該局辦理之109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淡水河系環境維護採購案件,且於得標後進行履約,詎翁○○、高○○、林○○及陳○○竟仍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犯意聯絡,未依前揭法令規定處置,甚在職務上所掌之「查驗紀錄」等公文書中,登載不實履約廠商等內容,協助○○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完成核銷程序,使張○得以借用○○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投標並進行履約之方式,實際獲得共計新臺幣436,499元之不法利益。

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於111426日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約詢相關人等,經檢察官偵結後,認翁○○、高○○、林○及陳○○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予以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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