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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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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指揮官潘○○、營長林○○等人涉嫌違反陸海空軍刑法之虛偽通報罪、遺失武器罪及刑法偽造文書罪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結提起公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8
  • 資料點閱次數:1247

發稿日期:112928
發稿單位:南部地區調查組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一、緣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下稱新訓中心)某營辦理111年第一梯次新式教召任務,該營教育班長鄭○○於民國111223日預檢整備期間,竟疏未注意,遺失145手槍,致生公眾與軍事之危險。

二、該營值星連長陳○○事後獲悉上情,雖即通報營長林○○,惟經大規模查找未果,而林○○明知應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竟對於上開軍事上之通報,不為傳達、報告,時隔數日後,指揮官潘○○因聽聞槍枝短少,林○○斯時始向潘○○報告,詎潘○○既知林○○已報告短少145手槍,且於111328日、29日實施專案械彈特別清點,仍未能尋獲,竟對於上開軍事上之報告,不為傳達、報告,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三、另營長林○○、連長李○○、鄭△△、徐○○、陳○○等5人,為掩飾上情,遂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集資購得與上開45手槍外型相似,既無殺傷力,且無法擊發之仿真空氣槍,以工具鑽刻裝備序號,再利用械彈清點機會,放入槍櫃,用以偽充上開遺失之45手槍,並在後續武器械彈清點及主官交接清點紀錄,登載帳物相符等不實事項,逐級陳核至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而行使之,足生損於海軍司令部對於海軍械彈爆材管理之正確性。

四、該營輔導長李△△、蘇○○、新訓中心代理彈藥官趙○○、該營後勤官林△△、軍械士陳△△,明知上開手槍業已遺失,仍於歷次清點紀錄之公文書,登載不實事項並核章簽名,以示上開手槍並未遺失、短少之意旨,足生損害於海軍司令部對於海軍械彈爆材管理之正確性。

五、本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指揮本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憲兵指揮部屏東憲兵隊、高雄憲兵隊、臺南憲兵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共同偵辦,另協請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參與協助,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潘○○、林○○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之虛偽通報罪嫌;林○○另與李○○、鄭△△、徐○○、陳○○分別涉犯行使偽造準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鄭○○涉犯陸海空軍刑法之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嫌,故予以提起公訴。李△△、蘇○○、趙○○、林△△、陳△△則因涉犯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另經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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