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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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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偵辦國防部三軍總醫院醫勤室醫務行政員黃○○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7
  • 資料點閱次數:1301

發稿日期:112年10月17日
發稿單位:肅貪組
聯  絡 人:主任秘書 孫治遠
聯絡電話:02-23141000#2004

三軍總醫院醫勤室醫務行政員黃○○承辦三軍總醫院105年至107年間之「照顧服務員暨護理佐理員勞務外包案」,明知依契約規定於每年度開始前,前一年度之合約廠商應繳回勞務人員工作證以辦理換證作業,如廠商未繳回工作證則每人次罰款新臺幣(下同)500元,罰款自每月應付驗收款項中抵扣之,詎其竟基於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之犯意,僅就未繳回之部分工作證張數依契約扣款,其他未繳回部分則向承攬廠商佯稱以每張500元收取現金之方式,充作罰款並由其保管而未繳庫,致廠商陷於錯誤進而交付之,因而詐得共計31,500元。

全案經本署調查並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被告黃○○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10月,褫奪公權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及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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